电力零售市场是打通批发价格信号与终端用户用能行为的关键环节,也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就2026年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结合零售市场发展新形势、基于2021年《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的一次更新迭代,是我国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办法》立足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新阶段,紧扣零售市场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对售电公司注册注销、运营管理、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全生命周期作出系统优化,对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控运营风险、引导主体转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十年改革深耕厚植
零售市场迈入高质量发展新起点
自2016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售电侧改革以来,我国电力零售市场从试点探索走向规模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25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售电公司5288家,代理零售用户超80万户;零售交易电量由2021年的2.41万亿千瓦时增至3.98万亿千瓦时,年均增幅约13%,占全部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重升至六成左右。售电公司作为批发市场与终端用户之间的桥梁,已成为支撑电力市场平稳运行的核心力量。
2021年印发的《现行办法》系统构建并完善了售电公司注册退出、运营管理、履约保障、信用监管的制度框架,有效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为零售市场快速扩容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但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速推进、现货市场实现全覆盖,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加速入市,《现行办法》在注册精准性、跨省协同性、竞争公平性、风险防控时效性等方面渐显不适应性。新版《办法》正是紧扣这些痛点难点对原有制度进行系统性迭代升级,既是对十年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固化,更是推动零售市场从“规模扩张”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五大维度系统升级
构建售电行业治理新体系
新版《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围绕注册、跨区、竞争、风控、信用五大核心维度进行制度创新,形成覆盖售电公司全业务链条的精细化治理体系。
注册条件重构:从资产规模管控转向专业能力导向
针对《现行办法》以资产总额分档限定售电量的模式,新版《办法》对注册条件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一方面,将资产总额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取消按资产规模分档核定售电量的硬性约束,不再以静态资产规模限制售电企业成长空间,让真正具备交易运营、风险管控和客户服务能力的售电经营主体获得平等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强化专业能力、技术支撑与信用记录的注册权重,要求配备10名以上具备行业经验的全职专业人员、满足交易与服务需求的技术支持系统,并核查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记录,从源头保障基本服务能力。同时,突出“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建立信息变更动态核验、经营状态定期排查机制,倒逼“空壳公司”“僵尸主体”出清,推动行业治理从重准入转向重运营。
跨区机制打通:落地“一地注册、全国共享”协同模式
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核心是破除区域制度壁垒,实现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现行办法》虽已提出“一地注册、信息共享”原则,但实践中仍存在各省准入标准不一、材料重复提交、变更流程协同不畅等问题,抬高了跨省经营的制度成本。新版《办法》进一步强化首注地负责制,明确由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统一注册流程、要件清单、审核标准、受理期限、公示内容等;售电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注地材料审核,而后由首注地电力交易机构将注册信息同步共享至其他业务省份,无需重复提交申报材料,大幅精简跨省业务办理流程。同时,统一信息变更、业务增减、市场注销的跨区域协同机制,压缩审核与公示时限,有效降低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性成本,为售电公司全国布局、服务跨区用户扫清制度障碍,也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夯实主体管理基础。
竞争边界厘清:划定关联交易与市场份额双重红线
公平竞争是电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针对发售一体企业依托资源优势开展内部关联交易、部分主体借多牌照规避集中度监管等问题,新版《办法》划定三条竞争红线。一是限定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业务边界,将其经营范围锁定在保底售电、综合能源服务、充电桩(含车网互动)、资源聚合等保障性、公益性业务,不得通过电网企业获得超过其他经营主体的优势权利。二是约束发电侧内部电量输送,对发电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向集团内发电企业采购的全年双边协商等指向性交易电量实行总量比例上限管理,不得超过该业务地规定的发电集团交易总量比例上限。三是防范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对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多家售电公司在同一业务地的售电量实施合计上限管理,不得超过该业务地规定的电力零售市场交易总量比例上限,防止借多牌照布局形成支配地位。三条红线协同发力,进一步打开公开竞争的市场空间,让各类所有制售电公司公平博弈。
风控体系升级:建立动态适配的履约保障机制
随着现货市场全面运行、电价波动幅度增大,售电公司履约风险敞口明显扩张,原静态履约保障机制难以覆盖动态风险。新版《办法》构建了“额度动态调整+逐日盯市监测”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在保障额度测算上,以预计年售电量为基数、按调整系数动态确定履约保障额度,最低不低于200万元,实现保障额度与业务规模、风险等级的精准匹配。在日常监管机制上,建立“逐日盯市”制度,按日监测履约保障剩余额度与风险敞口,动态调整下一交易日交易限额,额度不足时限售电公司3个工作日内补缴,将风险防控关口从事后追偿前移至事前预警、事中管控。在凭证效力上,明确履约保函“见索即付”、履约保险“优先赔付”,禁止设置不合理免责条款;同时完善保底售电承接机制,明确用户过渡与价格执行规则,牢牢守住用户用电安全底线。
信用管理深化: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闭环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基石,也是零售市场治理的重要抓手。《现行办法》中信用评价多以信息公示为主,新版《办法》全面深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场景化应用,将信用等级与售电公司核心经营权益直接挂钩。一方面,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与履约保障形式和额度、注册条件核验方式和频次等挂钩,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不得以履约保险形式提交保障凭证,让“信用有价”转化为经营成本优势。另一方面,推动信用信息跨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能源”等渠道公开评价结果,推动建立电力交易机构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将信用记录嵌入注册变更、业务拓展、暂停恢复等全流程环节,形成“守信畅通无阻、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闭环,推动行业竞争从价格比拼转向信用比拼。